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2017/06/19 23:28:03 查看598次 来源:韦端宁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的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除追逐竞驶、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外,还将校车和旅客运输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刑九”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根据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校车业务应当取得许可。

  “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 ,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由有关部门颁发准驾证明。

  只要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 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结合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及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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