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男方隐瞒女方赠大额款项给第三人,律师助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1 09:28:40 查看1202次 来源:徐婕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陈先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隐瞒李女士多次向第三人王女士转款共计**万元。李女士知晓后向陈先生询问支出的原因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并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陈先生与王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士曾多次要求王女士要求返还该款项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欲起诉处理。

  办案经过:

  2018年1 月,李女士到所进行咨询,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李女士与陈先生在婚前、婚内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财产协议,且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稳定,陈先生也没有做任何投资,不应该有大笔欠款的存在。了解到前述情况后,律师为李女士分析,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前、婚内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超过家庭、生活需要的开支双方应协商处理,陈先生转账给王女士的金额明显超过家庭开支或生活需要的范围,该财产的处置应征得李女士的同意,陈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李女士的意愿,该财产的处置也没有得到李女士的同意与认可。李女士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律师在梳理材料后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陈先生与王女士均表示该转账系陈先生偿还给王女士的欠款,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也没有其他合法理由。法院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转款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王女士返还李女士和陈先生的诉争款项。

  办案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陈先生向王女士的转款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陈先生向王女士的转款并没有合理理由,且该款项的支出并未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因此陈先生向王女士转款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女士也不存在善意取得该款项的情况,在确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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