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你又知道多少?

2021/01/13 09:11:19 查看1058次 来源:吴成毅律师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有新规定,下面让我们就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86条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87条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0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仅在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包括有配偶和没有配偶的结婚;有配偶的和有配偶的结婚;没配偶的和有配偶的结婚。

  这里的“结婚”是指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包括办结婚酒席。

  2.“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长期包养小三、情人又或者以男女朋友名义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均属于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反家暴法》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般的家庭暴力,如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都是众人皆知的。但家庭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个类型,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不管是哪种家庭暴力,其均是以对另一半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实施打击为目的。

  4.“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简而言之,虐待就是长期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比如不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不履行监护义务等等,常见的有玩失踪等。

  6.“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即存在导致离婚的重大原因。

  比如长期酗酒、赌博,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犹如犯强奸罪等,导致离婚的等等。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类型

  根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两个类型,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特别要求

  1.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5种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2.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均不得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得不到支持。

  3.离婚损害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仅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的,也就别提能够胜诉了。

  四、特殊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未在一审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却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法典第1091条的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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