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管掉进心脏内没有产生损害,医院该不该赔钱?

2021/01/13 10:50:18 查看4538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25日,患者腾某“因发现右侧乳房肿物4天”到被告某医院处检查,于2016年12月27日收住院被确诊“乳腺恶性肿瘤”。入院后,被告医院建议腾某采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进行化疗,初次化疗后腾某于2017年1月2日出院,其后进行了第二次化疗。2017年2月1日腾某第三次入被告处进行化疗,当天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未能接通,2月2日经被告医院检查后发现腾某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当天中午,被告医生给腾某进行了心脏异物取出术,术后被告向腾某展示了掉进心脏内的导管,并由被告方保存,其称要和输液港生产厂家解决此事,但是直至2018年1月份被告医院未给予腾某任何解决方案。

  原告腾某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因疏忽将输液港掉入腾某心脏是很明显的医疗过错,这直接导致其遭受心脏手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此案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我院对腾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输液港植入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输液港脱落等相关风险,植入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输液港脱落并非我院导致,与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我院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腾某脱管后未诉有任何不适,经拍片才证实输液港脱管,故脱管未对心脏造成损伤;同时腾某输液港脱落于上腔静脉中(有胸片和DSA证明),未进入心脏,取管是从股静脉穿刺进入抓捕器,从上腔静脉套住导管进港座端,将其从股静脉处完整拉出,自始至终未进入心脏,该微创介入手术也未对心脏造成损害;且术后多次复查心电图和心脏彩超,取管后与取管前检查结果显示没有变化,因此取管未对心脏造成任何损伤,对患者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也未造成任何影响。所以我院认为输液港脱管和取管对腾某心脏未造成损伤,因此不应构成伤残。鉴定人也认为本次操作对腾某身体没有损伤,无论从身体外观还是肢体活动及脏器功能都看不出损伤。故司法鉴定意见按心脏异物取出,鉴定九级伤残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不认可。取管手术未延误腾某的治疗,腾某原发乳腺癌疾病也正在化疗过程中,取管对其当期化疗及后续再次化疗及手术未有任何延误。故对鉴定腾某误工期90日不认可。腾某当期住院在出院前已拆除股静脉按压处敷料,未造成额外的护理,故对鉴定腾某护理期30日不认可。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腾某于2016年12月27日,因发现右侧乳房肿物4天入住被告医院诊治。于2017年2月1日第三次入院化疗,被告医院在输液时发现留置的输液通道不通畅,改为外周静脉治疗,次日给予胸片检查,见输液港导管脱落。即行手术,经左股动脉穿刺进针,在上腔静脉处抓取到断裂的PICC导管,并取出体外;同时取出输液港体等。于2017年2月4日完成第三次化疗。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发现输液港不通畅时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置(发现输液港管不通畅时,应首先在光X下确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脱管的原因和处置的方案);同时查阅病历未见被告医院关于如何防范输液管脱落的相关告知,医方存在过错。对于输液港脱管事件的发生,是少见的并发症,如在院外发生脱管,多为患者自身保护不当所致。被告医院在对腾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腾某的输液港导管脱落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腾某心脏异物取出术后构成九级残,建议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原告(患者)腾某因“发现右侧乳房肿物4天”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本案诉讼前,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均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双方的异议,某司法鉴定所已出具书面复函,原告虽仍坚持其异议,但未能对其异议举证证实,故对原告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采信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被告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判决,限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某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8540元、医疗费5807.79元、护理费1739.55元、交通费1114.50元、住宿费368元,合计117227.84元。

  笔者提醒

  1.输液港掉进心脏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合理吗?

  血管内植入相应材料产生脱落是固有风险,临床上最常见的发生医源性血管内异物并发症的是介入手术,发生导丝导管断裂脱落,发生封堵器、人工瓣膜脱落并非罕见,林律师自己曾在参与心脏介入时就遇见过数次导管脱落至下腔静脉、封堵器脱落至肺动脉的情形。大部分血管内医源性异物可通过微创介入手术取出,如抓捕器抓捕,少部分需外科手术取出,极少部分无法取出会导致严重后果,如颅内介入手术弹簧圈脱落至远端血管等,取出手术难度大,创伤大,只能听之任之。微创介入手术取出异物几乎不会带来损害,患者术后即恢复术前状态。本案中发生输液港导管脱落医院被鉴定承担同等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林律师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输液港导管脱落是输液港植入的固有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患者第三次化疗时才发生脱落,应当不存在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应当为患者自身保护不当所致,但医院并未告知其如何防范输液港导管脱落存在过错。

  2.患者构成九级伤残吗?

  本案中患者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依据是“心脏异物留存或者取出术后”,林律师比较赞同被告医院的意见,患者虽行心脏异物取出术,但其为微创手术,非有较大创伤的外科手术,该手术未对心脏造成损害,未遗留任何不适及功能障碍,完全依据2017年发布的《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字面意思定残欠妥,因为人体伤残评定主要是依据患者身体器官功能受损程度以及因受伤害接受的手术类型,功能障碍及伤害程度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出发点。所以,林律师认为本案患者既未受到伤害也未造成器官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值得商榷。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避免患者不良事件发生永远是避免医疗纠纷的第一要素,要避免医源性血管内异物并发症导致的医疗纠纷,那首选要避免医源性血管内异物并发症的发生,其中:规范手术操作、严格管理植入器具、规范健康教育,这三者缺一不可。同时,也要加强医务人员对医源性血管内异物并发症抢救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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