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申请离职日未到,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

2017/07/04 14:44:46 查看495次 来源:周晨律师

  HR:小方,你现在手头的工作也交接的差不多了,到这个月底你就不用再来上班了,这个月的工资会打到你的工资卡上,这是你的离职证明。

  小方:我的离职申请写的最后工作日期是下个月10号,现在日子还没到。

  HR:你都申请离职了,而且工作也有人接替,不用等到下个月10号了。

  小方:我是按照劳动合同上写的提前1个月申请离职,正好是到下个月10号,要是公司让我这个月底就提前走的话,那就是公司提前把我开了,得给我补偿。

  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或者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在申请离职日期未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离开的决定是否构成另外一种解除行为?

  说法一: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理由:劳动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单位解除,本不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期满即可解除。在期满之前,单位要求劳动者离开的,实际上是向劳动者发出了一个解除的“反邀约”,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视为是一个新的解除行为。

  说法二:在离职期满前的通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

  理由:法律规定的或是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通知期,是要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相对方则是权利方。当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后,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行使或是放弃自身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通知期内,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

  本文同意第二种说法,劳动者请辞至离职之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和岗位;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提前通知解除也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后,作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通知期内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构成单方解除行为,更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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