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为什么会是不予受理?

2017/07/11 10:40:01 查看227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申请工伤认定,为什么会是不予受理?

  来自贵州的打工者陈先生,2014年6月21日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在2015年12月17日 发生了工伤,但是一直都没有办法申请工伤认定,老板也不愿意赔偿一分钱,他来回奔波了9个月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社保局开给他的提交材料清单,对他来说根本就无法凑齐,自己跑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6月24日,社保局给他发出了一份《不受理通知书》,说他没有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心灰意冷,受伤了,去找有关部门却是这个结果,然后他去找了好多部门,结果都是没有结果!他委托了我后,发现他的工作证都是没有盖章的。在我的帮助下,帮他做了一个电话录音,并且告诉他怎么说话,成功取证,为他申请了劳动仲裁,2016年9月7日在劳动仲裁庭出了一份《调解书》,调解书上支持了1300元多元的医疗费。双方终于有劳动关系了。然后去东莞市南城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3日被鉴定为十级。然后马上再一次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2月17日下午在南城仲裁庭30000元又一次调解成功。他的款项于2017年2月28日到达他的帐户。

  律师观点评析:本案中的劳动者是有工作证的,但是却没有盖章,就简单的写了一个某某快递公司,拿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不了工伤。劳动者在没有发生工伤之前,一点也不觉得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重要,发生工伤后才知道,没有劳动关系寸步难行!本案,我协助当事人做了一个电话录音,电话是一个手机号码,但是却是像客服一样的人员在接的,一接电话就会报上:你好,XX快递,有什么可以帮到你?这种回答起码马上明确了对方的身份!具体劳动关系证据有哪些呢?请看下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劳动者的伤残被鉴定为10级,10级工伤是赔偿你十二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伤后他没有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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