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16:24:34 查看140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股权转让纠纷,转让款,拒不支付
二、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股权转让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案情简介
2008年8月8日,A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原始股东宗某1和宗某2。
2011年1月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孙先生和李先生,两股东各占公司股份50%。
2017年4月1日,孙先生将名下股份4.5%转让给陈先生,转让价格101700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先生,但陈先生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孙先生多次要求陈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孙先生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向孙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101700元,陈先生履行支付义务后,孙先生配合陈先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洛阳公司顾问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前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征求意见,并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孙先生将名下4.5%股份转让给陈先生前,已经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陈先生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陈先生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以公司经营不善,但是公司经营不善并非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理由,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股权转让前一定要详细调查公司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及经营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做尽职调查或者参与股东转让相关事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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