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与挂车承担责任的方式

2021/01/15 11:30:05 查看1953次 来源:李旭民律师

  牵引车与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视为一个整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牵引车与挂车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区分情况对待:

  一、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挂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先由牵引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牵引车与挂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仍有不足,由牵引车驾驶员、牵引车车主、挂车车主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商业险,挂车未投保保险

  先由牵引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牵引车与挂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分摊,仍有不足,由牵引车驾驶员、牵引车车主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挂车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实践中,牵引车保险公司会以挂车未投保保险为由,主张扣除相应比例,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