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还没过户就遇到征收,补偿应如何处理

2021/01/15 14:02:51 查看2117次 来源:叶林(专注征迁)律师

  简要案情:陈先生在2014年买下了一套二手房屋,由于买完就接近年底,忙着其他事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的手续。2015年开年陈先生就收到了征收的公告,这时原来的房主提出房屋还是登记自己的名字,应当自己签补偿合同,同时要求双方协商分配补偿款,陈先生全款买下的房屋自然不愿意让人分走钱款,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征收单位认为房屋存在争议也就迟迟没有进行安置补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律观点: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买卖不动产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购房者想要获得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以通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来完成。

  案情分析: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在此情况下, 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本案中,购房者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若因此拆迁部门拒绝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自己房屋的权属,要求拆迁安置部门对自己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买卖时就应当重视房屋产权的登记问题,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因历史原因导致无证的房屋遇到征迁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简要案情:张先生在三十多年前在一家国有工厂上班,所住的是单位分配的房屋。后来遇到房改政策,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房改的手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2002年,张先生申请变更登记但被告知企业的相关材料缺失,不能变更产权的登记手续。2017年所有的厂区住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征收单位工作人员告知房屋原来的登记材料缺失,没有办理新的产权登记手续,属于无证的房屋,所以只能给与房屋面积一半的安置面积。张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配合办理了房改的手续,房屋材料缺失导致不能办证是原来工厂的过错,其后果不应让自己承担,双方协商不成,后张先生委托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法律观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前期调查,目的是全面了解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对征收项目费用进行计算评估,进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此时,主要调查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应进行一次正式调查,事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对调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无证的房屋,政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没有被行政机关认定其属于违建房屋,且房屋的产权属于张先生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应当进行合理足额的补偿,征收部门只给予一半补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经过法院审理,法庭最终采纳了张先生的意见,撤销了原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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