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中 被执行人须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位规定

2017/07/18 14:19:00 查看874次 来源:周星花律师

  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1条及侵权责任法第4条均已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民事债务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体现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个人权益先于国家权益的原则。但如果被执行人既存在民事赔偿、民事债务,又须承担刑事退赔和财产刑责任,此时的执行顺位该如何让划定?

  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规定可知,刑事退赔优先于民事赔偿、民事债务的执行。

  刑事退赔优先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刑事退赔针对的是被害人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例如犯罪分子在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中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对象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此处的财物并没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获得,但被其毁坏造成了损失,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罚金刑的执行应优先于没收财产刑。刑法第53条、59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罚金刑具有随时追缴的特点,没收财产刑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二款规定,一人被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但若并处的是没收部分财产,根据刑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罚金刑应与其分别执行。此时二者的执行顺位应是罚金刑优先,因为实践中刑事被执行人大都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优先执行没收部分财产,而根据罚金随时追缴的特点,将导致重罪重罚的精神无法体现反而加重了轻罪的刑罚。且如果现有财产能够满足罚金的执行,也避免了在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对其罚金的随时追缴。

  另,权利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债务要求从执行财产中受偿的,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无需取得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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