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就是这样输掉的!

2017/07/18 14:20:24 查看263次 来源:周星花律师

  上月有三个小伙来所里咨询,刚进门便开口:“咱们这有没有像电视上演的那种只要一出马人就能放出来的律师?”,着实把我惊呆了。现在影视剧里的律师是这么演的吗?我没有生气,因为说这些话的不止他一个;当然我也没有立刻让他走,因为我需要给他好好上一课。

  我们生活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说话做事且皆循礼仪礼数,何况是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对生活中大多数问题都已有了明确定性与表述,想突破这些界限绝非易事;若是法律规定模糊的边缘地带,亦有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制度,怎会因为一个人说变就变;再甚者,如今日趋改善的司法环境、无孔不入的新媒体,又会让任何违背规则之事存活多久?

  其次,作为当事人,无论原告被告,若已决定诉讼,应更加重视证据,不能法庭之下“不取证”、法庭之上“记不清”。法官断案一重案情事实,二更重能证明案情事实的合法证据,即使真如上所述“关系”可以发挥作用,那也是锦上添花,如若证据都未收集,法庭之下“不取证”、法庭之上“记不清”,何以证明案情?何以让法官据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再者,对于一般案件,全无“找关系”必要,而应精心应诉、熟悉法律。现在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多为一般案件,除法律已作出规定外,法官心中亦早有裁量,所以当事人应把精力放在证据准备、熟悉法律上,而不是一门心思找关系或者更多顾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关系”,这样只会让简单的案件变复杂,也会徒增烦扰。只有熟知法律、熟知规则,才能明白法官真正意图,并对个别违反程序的法官勇敢提出自己的异议,才能更好地推进案件的办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个对自己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

  从事实来说,找关系、打招呼确实可以使当事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支持和宽慰,并有利于调解,但法官依法断案、依法裁判的前提不能忘记,否则只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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