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实务》抚养多年后才得知非亲生,原是妻子出轨生子

2017/07/21 14:50:59 查看155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某男和某女结婚以后,几年后生下一女儿,某男对女儿百般呵护,但无奈某女并不知足,最终导致离婚,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某男,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此时女儿已16岁,为女儿付出了那么多金钱和精力,某男实在咽不下这口气,遂起诉要求女方赔偿,是否可行?

  案情:

  1996年,佳XX莲X登记结婚。2000年,莲莲生下女儿。由于感情不和,夫妇俩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佳庆独自抚养孩子直至2008年8月,之后,孩子实际由莲莲抚养,直至2016年6月。孩子由莲莲抚养期间,佳庆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莲X突然向佳X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此时,孩子已经16岁,佳X再认真审视孩子,越看越不像自己。佳X心中疑窦顿生,遂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其血液标本,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庭审焦点:

  一、女方隐瞒女儿并非佳X生父的行为侵犯了其何种权利?

  本案中,女方隐瞒女儿是并非南方亲生的事实,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生育权,产生精神痛苦,男方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女方的行为,明显违背婚姻法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十年多都一直未告知,且一直由男方抚养,当得知此事后,对男方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可想而知。同时,为抚养女儿支出的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对男方物质的损害也是非常巨大的。

  二、该赔偿属于精神赔偿还是物质赔偿还是兼有之?

  本案中,既有精神损害赔偿,也有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系女方行为给男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物质损害赔偿,系本不应由男方抚养该女儿,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抚养了,且支出了不少费用,女方也应当予以赔偿。此两项补偿并非《婚姻法》46条所列情形下的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应来至于《侵权责任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部分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当下,婚内出轨频发,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很多出轨而想要离婚的情形,我认为,婚姻应当是神圣的,夫妻双方都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当出现有上诉情形时,就是感情完全破裂之日,这种行为不光让另一方承受很大的精神痛苦,还给另一方不必要的金钱损失,其行为是可耻的,更是无法原谅的。在此也希望各位读者都能够有一份完美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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