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实务》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事实婚姻

2017/07/21 14:53:06 查看194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事实婚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其存在的前提是满足婚姻登记的条件,否则即使一起生活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婚姻关系无效情形当中,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那么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在现行法律框架是是否还存在呢?

  案情一:

  王某与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未经登记于1990年10月6日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1年5月30日生育长女,取名毛某某。1994年5月30日生育次女,取名毛某某。从2007年开始,二人多次为家庭生活琐事闹纠纷。2008年8月20日,二人为生活琐事闹矛盾,王某带二个女孩离家出走分居生活。现毛某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以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案情二:

  :邓某某与徐某某于2010年相识,2011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育有一女,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之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争吵越来越多,至今日邓某某认为已经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析:

  以上两个判决为何不同,其焦点在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开始时间不同,根据最高院《关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形成事实婚姻,有两个要件,首先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事实婚姻,其实质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

  结语:

  在现如今的农村,很多地方还是以是否举办婚礼来衡量是否结婚,但其权利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双方不存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有继承权,解除同居关系如一方生活困难,无权获得另一方补偿。所以,再次也提醒大家,婚姻关系的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取决于你们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而不是是否办过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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