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银行借款逾期利息与滞纳金法院判决的不同

2017/07/21 14:54:29 查看202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近年来,全国各类银行借款纠纷频发,经济下行,导致了很多公司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那就是由于竞争越来越大,想要发展业务不容易,也就导致了一些支行对用户申请贷款的资料审核得不够严格,多种因素的综合刺激下,导致银行的不良率也越来越高,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银行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和滞纳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那种更合法合理呢?

  案情一:卢某某于2015年某月某日向银行借款162000元购买汽车一辆,某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每月一还,并约定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将会收取利息和一定的滞纳金,2016年某月开始卢某某没有在还款,累计欠付银行本金110000元,逾期利息1680元,逾期滞纳金4809元。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本金,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以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均属违约金性质,涉嫌重复计算驳回了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二:陈某某于2015年某月某日与向银行借款800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每月一还,并约定未按期还款,将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后陈某某没有还款,银行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偿还本金800000元、逾期利息270576元和滞纳金283046元,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关于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利息和滞纳金,法院以双项均属于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项合并计算,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焦点:

  一、滞纳金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滞纳金在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些拖欠管理费或者罚款时出现的一种惩罚性的款项,目的是为了督促其主动按时缴纳罚款,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无权对借款人进行处罚,这是能得到肯定回答的。在上诉案情一中,将滞纳金定性为违约金,其忽略了其本质是对逾期还款行为的惩戒和处罚,其不应当以重复计算利息为由驳回,而应当直接认定无效条款。

  二、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到底可不可以在银行借款中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民间借贷,防止高利贷而做出的司法解释,其条文有确定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我认为这样的条款是在保护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有违《宪法》和《民法通则》,有违平等原则,该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利率不得高于24%的规定应当得到普遍适用,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还是民间的借贷,都应当遵守此规定,案情二中,该法院其实也是承认银行收取滞纳金的合法性的,但其判决更加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体现了平等原则,更值得推崇。

  结语:

  对于银行借款收取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会以各种方式来进行削减,到现在为止并没有遇到过法院支持利息和滞纳金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从这也可以看到,法院也在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对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干预,我相信以后的司法环境一定会越来月透明,越来越公正,以后判决也将越来越注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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