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凭原创|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借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1/01/22 17:12:20 查看1018次 来源:曹梦婷律师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对借贷双方有什么影响?今后借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附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旧: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新: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较于原规定,本条第(一)款删除了高利转贷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高利转贷的事实,一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均无效,小编认为此举为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避免出借人利用自身在金融机构的信誉扰乱金融秩序;第(二)款删除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集资或非法吸收的存款转贷的事实,对出借款项的来源作了严格限定;第(三)款则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须取得放贷资格;第(五)款删除“效力性”规定,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效。

  旧: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处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热议的话题,修改后的条文对利率规定变化大,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再也不能约定月息两分啦!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年利率不超过15.4%),不区分司法保护上限、自愿支付上限!

  旧: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使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前期没有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届满后的本息之和也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无须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人民法院均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此处提醒借款人:保留最初借款合同很重要!另一方面,新的债权凭证(借款合同)的书写建议由专业律师把关!

  删除原第三十一条,小编的理解是: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区分司法保护上限、自愿支付上限!以后没有利息超过24%不超过36%的部分为自愿支付,法律不管这一说。

  旧: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新: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起诉的时间决定你的利率数额!

  更多政策法规新旧变化,本所将及时推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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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官方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欢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讨论,图片来源于网络,如设计侵权,请联系删除。作者介绍:

  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有8年法律工作经验;曾经在银行总行做过值班律师,可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治理;曾在法院做过法官助理,并且获得法官助理文书竞赛第一名,年度先进个人等奖项,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律师执业五年,处理过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办理过几百余起案件。擅长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财税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867003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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