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2021/01/23 09:58:35 查看2353次 来源:陈华律师

  2020年11月13日一个青年男人带着一个五六岁大的小孩儿来所咨询,接待他的是扬州律师沈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于2013年与陈女士在网上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同年两人同居生活。2014年生下女儿,但是二人并未去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两人在王先生的老家修建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新房酒席,办理酒席当天陈女士的父母还赠送了家电和家居作为新房礼物。

  2018年王先生发现陈女士开始夜不归宿,陈女士以工作繁忙为借口让王先生不要疑神疑鬼,2019年8月王先生怀疑陈女士出轨。随后同月证实陈女士已经有了别人,并且已经同居。2019年9月10日王先生与陈女士协商女儿归他抚养,陈女士每月给予抚养费1000元,陈女士也表示赞同。同日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但是至今陈女士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甚至跟王先生要取办理酒席时陈女士父母赠送的家电和家具,还有两人共同生活时购买的一辆面包车和一起在老家修建的居住房的费用。

  王先生十分的气愤,问他可否起诉陈女士要取至今未付的抚养权和陈女士现在要来分割这些财产,他们并没有领取结婚证陈女士她应该分得吗?

  扬州律师沈律师听完事情的经过,随后又问了几个的问题,为王先生简单的分析道:首先,王先生是可以起诉要求陈女士支付抚养费的。其次,王先生与陈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及义务。双方自2018年9月10号开始分居,其同居关系便已自动解除。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及所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故双方修建的房屋及购买的面包车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办新房酒时,陈女士父母所赠送的物资,应属两人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原则,两人对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对于女儿的抚养,二人均有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按均等原则处分,王先生与陈女士各享有50%的产权。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提醒: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生育小孩,双方系非法同居,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及义务。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房车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同居关系结束后可协商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可起诉让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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