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躲债真的可行吗?

2021/01/23 16:45:43 查看184次 来源:景琰律师

作为律师,我们经常接到咨询电话问假离婚能不能不承担还款责任、能不能保住房子等一系列与假离婚话题有关的问题。当事人如果是债权人,我们会劝告其尽快起诉,争取有利时机;而当事人如果是债务人,就令人头大了,因为他们总是会问:律师,如果我跟我丈夫离婚,把房子转移到他名下,是不是可以不还钱了?

 

案情:杨某与秦某在1998年结婚,结婚后感情不错。2003年,杨某向李某借款50万,并出具了借条。200712月,杨某与秦某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秦某所有,女方只需支付男方房款7万元,其余部分折抵男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李某听说这件事之后心想:借款时杨某本来名下有房子,自己的债权没有风险才借钱的,现在房子分给了女方,只留下7万块钱房款,如何归还50万欠款?李某咨询律师后,知道法律上有个债权人撤销制度,于是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中院经过二审认为,杨某和秦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属于秦某所有,但不属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也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不符合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什么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要援引这个法条,需要满足一下两个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显然,案例中的情况,李某援引的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没有证明杨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了财产。换句话说,债务人有婚姻自由,但是处分财产时,财产的转移要伴随有相应的“对价”收回,很显然,法院在此案例中的观点认为,房产的价值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是对价的。

那么,这个“对价的边界,到底如何界定呢?有法院提出70%的观点,也就是债务人只要能以均值70%的价格转让财产,就不能说不合理的低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