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物业公司可以全部委托出去吗?

2021/01/24 22:00:13 查看166次 来源:王森律师

20131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在接管小区的物业服务后,将小区的全部管理工作委托给一家花费较少的并不专业的小公司。经过一段时间,业主反映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很差,业主委员会经过调查得知,原来该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了不专业的公司代做。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物业公司可以全部委托出去吗?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实施物业服务的主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工作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工作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物业公司将全部管理工作委托给不专业的公司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应立即改正。

 

适用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以及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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