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路由器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法院判决支持返还货款

2021/01/25 11:12:02 查看1004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X兴公司从开X公司处花费15000元购买了30台极4路由器,型号为HC5962。后X兴公司发现路由器产品外包装和商品铭牌上未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标注无线电型号核准代码。现X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开X公司返还15000元货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X兴公司的全部诉请。

  X兴公司诉称,其从开X公司处购买了30台极4路由器,型号HC5962,共计15000元。后X兴公司发现该极4路由器的产品外包装和商品铭牌上未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标注无线电型号核准代码,并且在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也没有查询到该款路由器的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信息,所以该款路由器是行政法规中明令禁止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故X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开X公司返还货款15000元。

  被告开X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兴公司从开X公司处购买涉案产品,开X公司收取X兴公司货款,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44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根据《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无线路由器不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本案中,涉案路由器上没有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且在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也没有查询到该款型号路由器的无线电型号核准信息。开X公司交付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X兴公司购买案涉产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开X公司返还X兴公司货款15000元。

  【法官释法】:

  买卖合同中,如若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等没有进行明确要求,并不意味着买方对标的物没有任何质量要求。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供应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否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因为标的物系特殊性物品,其规格标准应当符合相应法律及规章的要求。现卖方公司提供的标的物未依规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判决支持了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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