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2017/07/27 17:13:32 查看207次 来源:曹成律师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沿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呢?

  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有关规定指出: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列举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始终坚持感情破裂原则作为裁判离婚的惟一法律标准。该原则基本特点和要求有三个:

  第一, 感情破裂原则的内涵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 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

  第三, 感情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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