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行政复核申请书

2021/01/27 17:10:04 查看116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申请人:廖某某,男,19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街道78号,身份证号:51302919XXX4071,联系电话:135XXX865.

  被申请人:某某县公安局

  复核请求:

  一、依法撤销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刑)没保字[2019]12号决定书及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刑复字[2019]03号决定书,将没收的2800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给申请人廖某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6日申请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2日申请人廖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某某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申请人廖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向某某县公安局缴纳了28000元保证金,大写:贰万捌仟元,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廖某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而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刑复字[2019]03号决定书将28000元保证金予以没收,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2日某某县公安局作出开公刑复字(2019)03号维持没收保证金决定,申请人认为该维持决定存在错误,具体如下:

  一、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虽在晚上离开了所居住的县,但是事后及时向被申请人汇报,并如实陈述,离开所居住的县的原因是因岳母住院期间需要手续费,特送钱到蓬安县德仁医院,送前后的第二天上午坐车赶回居住地;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廖某某并未变更通讯方式,在取保候审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手机号码是是申请人廖某某妻子的手机号码,取保候审期限申请人廖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仍然是妻子的手机号码,整个期限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均未变更通讯方式,某某县公安机局均能够及时与申请人廖某某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申请人变更通讯方式也未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事实不属实;

  综上,申请人廖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刑)没保字[2019]12号决定书及开公刑复字[2019]03号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因此,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核,望支持其复核请求。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附

  一、申请人的手机被没收在某某县公安局一直没用,使用的手机是留在某某县公安局号码,是申请人妻子的手机,也便于某某县公安局联系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某某县检察院没有犯罪材料,在某某县法院也没有犯罪材料;

  三、申请人违反了规定情节,也不应当没收全部没收保证金;

  四、某某县公安局还有两部手机,500多元现金没有返还给申请人;

  五、望市公安局考虑到申请人现在的家庭状况,给予申请人诉求的支持。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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