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到底退不退?

2021/01/29 16:28:23 查看128195次 来源:吴成毅律师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有新规定,下面让我们就彩礼钱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退还彩礼的情形仅有三种:一是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下面我们一一进行学习。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

  依照我国的传统习俗,“彩礼钱”往往是在举办结婚酒席时由男方家向女方或者女方家支付。但这时很大一部分新人尚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并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存在,如若此后双方分手便可能涉及彩礼返还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退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这时女方往往会以“我和他都生活了好几年了,钱早就用完了”、“我都给他生了个孩子,还要我退钱”、“他要分开的,还好意思问我退钱”等等理由拒绝退还。

  虽然女方的理由看似合理,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男方或者男方父母就有权要求退还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前述理由抗辩不予退还,自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也不是说这样的理由一概无用,结合案件客观事实,根据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因素考虑自己的抗辩理由。

  列举案例:

  原告:陈某

  被告:武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20000元,加上其他开支达30000多元。因被告原因不再与原告交往,经协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彩礼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前述彩礼20000元。

  经查,2019年阴历10月16日,原、被告订婚,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后因被告原因不再与原告交往,2020年9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系在成立婚姻。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人民币2万元。

  前述案例,系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典型案件。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情形。

  关于这一点,我们直接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曲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年2月2日,吴某因病住院22天,吴某出院后回娘家,双方一直分居。后因感情破裂,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曲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40000元在吴某手中。吴某的陪嫁财产在曲某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吴某与曲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存款,吴某认可有共同存款20000元。关于吴某的陪嫁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曲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关于吴某婚后住院的花费,曲某要求吴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曲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吴某看病。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曲某离婚,原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曲某共同存款折款20000元,被告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吴某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原告吴某。

  我们认为,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不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这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 “生活困难”应当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种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生活上的“绝对困难”,且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就是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男方或者男方家庭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仅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或者男方家庭财产减少,但仍有能力将生活维持在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之上,则不能算作“绝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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