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之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08/04 14:58:23 查看184次 来源:何丽君律师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其中的一个亮点便是单设一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禁止被申请人某些行为的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浙江省已有64份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先来看看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6年9月,申请人张某某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被申请人性格暴躁,夫妻沟通不畅,被申请人就动手打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曾多次报警,并且求助妇联和媒体对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和疏导,但均无果。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进行恐吓暴力威胁,称如果申请人与其离婚,要弄死申请人及家人。申请人现再次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某及有关近亲属。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向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调取了该所2016年3月30日和7月13日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各一份,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之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例二:申请人郑某某于2016年6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郑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某某经常殴打申请人。2016年3月19日、4月24日、6月13日,被申请人陈某某在家中多次无故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故请求法院:1、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骚扰申请人。3、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接触申请人。4、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某迁出申请人住所。法院经审查,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杭州市西湖区XXXXXX,长期分房居住,申请人居住在二楼,被申请人居住在三楼。2016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房间向被申请人要钱,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申请人用拖鞋将申请人右手臂打伤,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左手臂上部咬伤。当晚,申请人通过110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认为,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提供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本案申请人称其在2016年3月19日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未提供报警记录、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2016年3月22日的住院病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申请人称2016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任何证据证实,且当天系被申请人儿子结婚的日子,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亦较小。申请人称2016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其家庭暴力,提供了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告诫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且从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看,被申请人的伤势比申请人的伤势严重。故该次打架亦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打伤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警告。现公安机关已经向被申请人发出告诫书,被申请人亦已承认错误并作出保证,足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郑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某的申请。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律师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迁出申请人住所。

  此外,对比上述两个案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律师建议当事人若想要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比如诊疗证明书、病情证明单、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等在内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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