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与工人签劳动合同的代价,被判赔6.5万元

2017/08/07 21:34:16 查看131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单位不与工人签劳动合同的代价,被判赔6.5万元

  我国的第一部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实执行落实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不容乐观。劳动者发生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想到是向劳动部门投诉,而往往拿不出劳动合同,很多的事实无法确认,连自己是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都无法确认,这种情况给劳动部门的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有冤无处伸,也激发了一些劳动者采取过激的行为,采取堵路,堵门,跳楼,爬电线杆等过激行为,极大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国家在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笔者上个月接到一名劳动者的电话,说其于2016年6月13日入职,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4日被单位口头辞退了她,单位也不给一分钱的赔偿,她的心里很是不甘心,问我怎么办?我说,辞退是要有书面证明才可以确定为事实的,但是不签劳动合同是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的。

  2017年4月24日为她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5月23日仲裁庭裁决下来:单位需要向她支付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614元。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裁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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