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儿子不孝,律师帮抚养人争回遗产

2021/02/03 13:50:40 查看19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养儿防老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也有儿子不孝,不抚养老人的情况发生。这样的老人为了安度晚年,往往会自己寻找生活上的伴侣。这样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也经常发生。那么,当法定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冲突,该如何解决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甲

李某老伴儿过世,膝下只有一个儿子李某甲远在美国。李某与初恋情人张某重新联系,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李某决定与初恋情人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李某与张某旧情复燃,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遂与张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过世后,住房归张某所有。李某过世后,张某与李某甲因财产继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诵盈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所以住房应当归张某所有。在法庭上我们主张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真实,儿子长期在海外生活的事实以及张某作为扶养方而言,按照协议约定照顾好被扶养方的晚年生活。最终,替张某要回了应得的财产。

【结语】

可能很多人《对遗赠扶养协议》感到陌生,但是随着大家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如发生冲突,对遗赠和遗嘱的概念不清,若有此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建议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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