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代价:赔48000元

2017/08/13 19:57:25 查看148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代价:赔48000元

  龚某于2015年3月2日入职用人单位处工作,职务为电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龚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曾签订一份自2015年5月8日到2016年5月8日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续签。

  2017年7月2日,龚某以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用人单位尚未支付龚某2017年7月1天的出勤工资。

  龚某认为,用人单位未与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已严重损害龚某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长期地拖欠龚某的工资,令其无法安心地在用人单位继续做下去,便在网上咨询律师,如何能在劳动法的角度上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叙述后,笔者觉得用人单位在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后到期后,没有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主张不签因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7年7月4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争议申请书。用人单位收到了我方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请书后,觉得我方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加上了解到笔者是专门从事劳动方面的律师后,遂要求协商调解。

  2017年8月11日,仲裁开庭,在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双方最终同意以48000元成交,于2017年8月18日支付到当事人的银行卡。

  律师观点分析: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月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的。

  但是,签了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照样需要从次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也许理解为,只要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那么后面就不需要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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