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制度

2021/02/04 15:19:54 查看19444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先《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只在第十九条中提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然,这条只规定了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其他情形未做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8日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基本涵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债共签”的,且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不负责举债的另一方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举债一方出现恶意对外举债、增加另一方的债务,或者以此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变相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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