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5万调解

2017/08/15 21:51:30 查看137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九级工伤:5万调解

  现年36岁的赖某,来自湖南慈利县,于2016年3月4日来到东莞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任职冲压工。2017年3月18日23时30分,在上班操作双弯机铁管时,左食指被机器压伤,后来送医院治疗。

  2017年3月31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7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7月17日在社保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共计26488元。

  接下来的日子里,与公司协商赔偿的事情,由于他的工资是3900元,在与公司协商赔偿的时候,公司只愿意以社保的赔偿基数2408元一个月来进行赔偿,感觉不公的他通过网络认识了笔者,并且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案件。

  7月2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司并没有委托律师出庭,在我方故意将工资数额提高、和故意增加了仲裁请求的的情况下,对方由于对工伤方面的知识一知半解,对我方的请求究竟能不能得到支持一头雾水!

  最后我方明显在法律知识占优势的情况下,经过半个小时的交锋,用人单位基本上全部按我方的请求答应给钱,将金额确定在5万,这个8月底将钱打进当事人帐号!

  律师观点分析: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这也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件,起码在金额上与工伤者的实际应得的赔偿持平。在时间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免去了一审二审繁琐的程序,节约了当事的时间。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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