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

2017/08/17 10:30:55 查看435次 来源:张婧律师

  笔者接受委托代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原告诉称:

  原告系某工厂职工(以下简称“****军工厂”),于2011年3月13日购买房屋,原告一直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该房屋为东西走向,在距离不足5米处,有属于工厂所有的,南北走向的商铺。2014年4月,工厂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一被告山西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后二被告在原有商铺的基础上,加盖建筑物与原告的房屋持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该商铺已封顶,商铺正面悬挂第二被告的招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被告拒绝。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二被告拆除侵害原告相邻权的建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依法维护原告的相邻权。

  支持原告的观点:

  被告在租赁商铺后,对商铺进行加盖,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权等相邻关系,二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

  被告辩称:公司装修时,原有建筑已经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并且工厂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本案诉至法院后,依法进行了鉴定,但第二被告的加盖行为仅占影响原告采光原因的25%,所以法院认为损害后果较小,加之工厂之前已经赔偿过原告采光的损失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不予支持的原因:1、原告没有全面的告知律师,隐瞒了工厂在起诉前已经赔偿过原告。2、因果参与度的鉴定,公司的参与程度较小。

  律师提示:相邻权纠纷需进行法定的鉴定程序,不仅需要鉴定是否有损害后果,还要鉴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故当事人应全面如实的向律师告知情况,否则律师无法做出合理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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