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析一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意义的律师函

2017/08/17 13:30:18 查看466次


  张某某先生:

  您好。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接受您前妻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您们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事宜,特向您致函如下:

  陈某提交了身份证、离婚登记证和离婚协议书,本律师经认真审阅分析后认为:您们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妻关系得以解除;而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附着文件,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其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待定性。现针对您们之间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依法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关于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见。

  您们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多处房产、车辆等的分割处置比较明确。虽然房产的价值是凭主观估算,但约定由男方另行支付女方人民币若干万元,并由男方负责儿子婚房的装修费用和结婚费用,可视为双方对所分割财产的价值平衡或平抑,表示双方对实际的价格差异忽略不计,故此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陈某反映价差巨大,但其未能提供男方有欺诈、威胁或隐匿财产等情形,因而不影响约定的合法性。至于您们让儿子也参与了分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赠与行为,只需履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赠与便得以完成。

  二、关于协议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或约定不明的意见。

  1、该离婚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双方的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参与分割处理,保持不变。”此条款应理解为系双方的一种临时性管业和理财约定,没有确定该部分财产的归属,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提出分割要求。

  2、由于双方对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未予分割,遂派生出一个问题:即男方已经支付给了女方的若干万元,若该笔资金的来源系来源于男方离婚时名下的存款或理财产品获利所得,因其属于夫妻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女方拥有一半财产权,意味着男方实际只支付了若干万元的一半,尚欠一半有待支付。

  3、如上所说,既然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属于夫妻待分割财产,则在该财产分割处理前,双方有保证各自名下财产及投资理财安全的注意义务,并有向对方披露该财产存量、状态等的义务。

  因此,概言之,由于您们的离婚协议存在上述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和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现您前妻陈某通过本律师向您转达两个解决方案供选择:(1)再支付其人民币若干万元,作为对双方未分割财产的分割和处断;(2)若确有诚意复婚,则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并同时将双方财产恢复至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的状态,即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归于无效。

  本律师认为,对于婚姻而言,放弃容易,贵在坚守。希望您能够认真考虑,明智选择,避免另生枝节,陷入讼累。请在下周前给予答复,回复您前妻或本律师均可,谢谢。

专此函告,供商榷。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章)

                                李延斌 律师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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