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运输海洛因365克,排除合理怀疑,终获无罪

2017/08/21 10:18:20 查看185次 来源:杨承波律师

  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不予批捕释放一案

  办理体会:紧抓犯罪构成,排除合理怀疑,案件终获无罪提前释放

  一、基本案情:

  高某某(新疆人、维族)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2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具体为映象派出所)刑事拘留。本人受嫌疑人高某某家属委托,为高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与办案民警联系,方于办理委托手续后2个星期左右会见到高某某,通过的当事人的陈述,初步掌握案件的信息:“嫌疑人高某某一直在新疆老家做牛生意,因生意不太好做,在昆明的几个新疆老乡(回族)称这边牛菜馆生意好做,为此,决定过来看看,到了昆明后,住在老乡租住的房屋,并在老乡的介绍下看了几个铺面,后因铺面转让价格太高而未果,遂决定返回新疆,其中一个老乡就说帮他带点东西回去,到了新疆省会乌鲁木齐后,在新疆的朋友会打电话给高某某。在回去的当天(刑拘前一天),老乡给了高某某一个行礼箱,并打车送高某某到昆明机场,高某某将行礼箱交付托运后,在办理本人安检手续时,突然听到机场广播叫高某某的名字,称其行礼箱有违禁品,让其到机场安检室接受检查,听到广播后立即找到安检室,安检人员当其面打开行礼箱,在行礼箱底部的一个女人用的化妆瓶子里有一包违禁品,随后高某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带到了映象派出所,在派出所才知违禁品是海洛因,净重363克,在派出所高某某称帮朋友带行礼箱回新疆,但不知道行礼箱里装有什么,但当晚还是被送到了看守所。”

  二、办案思路

  本案是一起涉毒品且毒品数量较大案件,对嫌疑人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没有任何作用,但其若一旦被批捕,案件可能无法逆转,通过会见掌握的信息(高某某一再保证其与辩护人所说的事实与在办案机关所供述的内容一致),为此决定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交《无罪辩护法律意见》。

  三、办案经过、案件结果

  辩护人通过多次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查询到案件移送信息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交了《无罪辩护法律意见》,并向高某某的弟弟告知已提交《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一事。

  再接近拘留37天的时间里辩护人和从新疆赶到昆明的高某某弟弟处于焦急的等待之中,终于在高某某被拘留后第36天的下午,高某某的弟弟接到了派出所主办民警的电话,让其到派出所,与此同时辩护人也接到主办民警的电话,让我做家属的工作,配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时辩护人完全知道: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提交的意见,决定不予批捕。当晚,嫌疑人高某某得到了释放。虽然公安机关仍给高某某办了一个取保候审措施,但辩护人内心确认这个案件到此就可以画上句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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