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2017/08/22 16:39:44 查看166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现代社会,有钱的人越来越多,财产也越来越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出售都是以夫或妻一个人的名义处理,购买这样的房产风险还是有些高的,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庭生活支出,各自都有权决定,但是对于这种大笔的交易,应当取得双方的同意,那么在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效力如何呢?

  案例:

  A:甲与乙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甲因犯故意伤害入狱4年,2006年,乙将双方购买的房产出售给丙,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甲出狱后起诉,认为系乙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B:甲与乙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甲私自将双方购买的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价格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乙得知,起诉请求认定系甲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C:甲与乙2009年登记结婚,甲婚前经营有一家小公司,婚后公司发展迅速,双方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购有别墅、豪车,2014年,甲总以加班为由很少回家,乙调查发现甲在外包养小三,并给小三丙购有房产和豪车。遂起诉,请求确认甲赠与给丙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丙返还财产。法院判决,赠与无效,丙返还甲赠与的所有财产。

  解析: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产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三人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过户),那么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这几个构成要件必须都满足,如果其中一个不满足,那么就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案例B)。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另一方以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不能得到支持。

  二、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这样的赠与合同无效,比如一方将财产给小三买房买车等行为,均可认定魏无效。

  结语: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最好能够登记为共同共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会无端流失,同时,在购买此类房产时,一定不要由贪小便宜的心理,一定要取得卖方夫妻两人的一致书面的同意,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