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医大图书馆血案”开庭——胡某因感情纠纷杀死情敌

2017/01/19 15:05:21 查看1301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安医大图书馆血案”开庭——胡某因感情纠纷杀死情敌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某因感情纠纷,将“情敌”谈某砍死于校图书馆内,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应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遂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一度声称自己曾多次受到谈某言语威胁,故买斧头防身,并非有预谋要杀人。但公诉方当场否定这一说法,并拿出多份证据证实,胡某杀人犯意与其准备作案工具的时间吻合。

检方提出抗诉

胡某是安医大08级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自大二开始对同学李某展开追求。不过,李某非但没接受他,还与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谈某越走越近。

2012年下半年,胡某与谈某产生言语冲突,胡某怀恨在心。2012年12月20日,胡某携带从网上买来的斧头,到安医大图书馆自习室内等待,将前来看书的谈某当场砍死。随后,胡某拨打110试图报警,但电话没有接通,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制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亦认罪、悔罪,且本案确因感情纠纷引发,故一审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于2013年12月5日向合肥市检察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胡某量刑明显不当,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提出抗诉。

否认预谋杀人

今天9时,此案在安徽省高院二审开庭。看见胡某被带入法庭时,被害人谈某的家属情绪失控,泪流不止。胡某则一直低着头,用手捂着眼睛哭泣。

胡某回忆说,自己曾与谈某发生过3次冲突。第一次是在11月初,谈某见他在图书馆等李某,便找来另一名同学,用言语威胁他以后不要再纠缠李某。第二次发生在电梯里,他被偶遇的谈某臭骂了一顿。

“这次冲突之后,我就从网上买了一把斧头,天天放在电动车坐垫下面,害怕他再找人堵我。”胡某说,第三次冲突是案发前一天,那天晚上他们吵得很凶,谈某扬言要“弄死他”。

第二天上午,胡某带着斧头来到图书馆,向谈某下了杀手。“当时他还向我笑了一下,但我已经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胡某说。

对于胡某买斧头防身的说法,公诉方当庭予以否定。公诉方指出,胡某说自己受到谈某威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印证。相反,许多证人证言证实,胡某曾威胁过谈某。且案发当天,胡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其交代在电梯里发生争执之后,就有了杀谈某的想法,于是3天后买了斧头。其杀人犯意时间与准备犯罪工具时间吻合。

面对公诉方的质问,胡某又改口称在公安机供述产生杀害谈某的想法属实。

当庭下跪道歉

公诉方认为,胡某属于预谋杀人,作案前一个月便购买了作案凶器斧头一把,区别于一般的激情杀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作案时,胡某选择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多次反复砍击,甚至再次将被害人拖拽至地上后仍然继续砍击。可以看出,胡某对被害人极为仇恨,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图坚决,实施的手段极端残忍,主观恶性深。胡某选择在有大量学生上自习的图书馆杀人,给当时在场的学生心理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虽然胡某有自首情节,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因感情纠纷引起,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胡某的辩护律师则举例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包括王志才因恋爱矛盾纠纷,残杀女友一案。最终王志才被判死缓,同时被限制减刑。此案与这一指导案例情况相吻合。

胡某的辩护律师还称,学校未及时发现并疏导感情纠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结束时,胡某突然面向被害人家属,跪倒在地,大哭着道歉。不过,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道歉和补偿,要求法院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

“我儿子活着的时候整天笑嘻嘻的,与人无争。因为成绩优异,还被保送了研究生,前途一片光明。可是,这一切都被胡某给毁了。”谈某的母亲哭着说。

由于案情重大,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导读:

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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