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两会后,压覆矿产资源争议将由民事纠纷转成行政纠纷?

2021/02/11 16:53:51 查看126次 来源:朱大胜律师

【背景】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的飞速发展,高铁方便、舒适、快捷的优势得到老百姓的认可。2020年江苏省内在建高速铁路6条,其中沪通铁路一期,盐通铁路,连镇铁路和连徐铁路有望在今年内开通运。未来北沿江、南沿江、镇宣高铁的规划建设也将提上日程。

高速铁路的建设需要审批的手续多,行政级别高,然而工期常常不等人,于是快速推进的高铁建设,在程序上存在先建后批的程序瑕疵。

高铁建设有一个特点:沿途压覆面积能够直接接触地面的很小,但是向两边拓展的保护区域面积却很大。这就会导致实际施工中建设方与矿业权人没能就相关压覆补偿问题谈妥,但是却不会影响高铁工期,这样纠纷留下来,将侵权进行到底,矿业权人只能将纠纷诉至法院。

【压覆】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察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可知,构成压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压覆区重叠”且“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察开采”。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可见铁路沿线要保留左右各500米的安全区域。

按照《铁、锰、铬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的界定,探矿权有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不同的阶段。探矿权行使的不同阶段,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区域范围,以及能够查明市场价值,影响到是否构成压覆探矿权。

综上高铁建设项目与探矿权区域是否重叠,是否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需要结合具体的建设项目、勘探手段来判断影响程度。

【救济】

铁道部改制成公司以后,建设单位与矿权人均成为民事主体,双方的压覆赔偿争议当然属于民事纠纷。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矿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登记的,可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需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这里也能看出,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赔偿主体为建设单位,该补偿/赔偿属于民事补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赔偿。

在(2016)皖1126民初409号一案案中,法院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合肥至蚌埠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函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涉案工程拟选线路选址及压覆安徽省凤阳县小蔡家一带铅锌矿普查探矿权。可见,京福铁路公司修建铁路的行为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行为,在修建铁路过程中压覆矿产资源也是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的,该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在欠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要件的情况下,本院不宜判处京福铁路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京福铁路公司的修建行为确实压覆了凤阳县华新矿业的安徽省凤阳县小蔡家铅锌铁矿二采区的探矿权,京福铁路公司应对凤阳县华新矿业予以补偿。

无论是法理还是判例,我们都能够清晰的得出相关纠纷本质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规定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争议界定为行政纠纷。

新的《矿产资源法》大概率会在2020年5月22日的十三届三次人大会上进行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基本等于在压覆矿纠纷问题上省级人民政府变相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被侵权的矿权人应当在新《矿产资源法》通过之前,权衡利弊作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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