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2021/02/19 08:48:28 查看1036次 来源:曾梦天律师

律清斋案例小美和小帅、小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2018)浙0110民初15979

   小美和小帅于2007年登记结婚。

   2017年小帅因工作原因与小红相识,小红在对小帅婚姻状况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小帅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帅与小红交往期间,小帅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多种形式向小红转款并赠与小红许多贵重礼物。

   20189月,小美发现了小帅与小红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小美将小帅与小红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帅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小红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小红向自己返还受赠款项暂计11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小帅与小红之间因婚外恋情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分割,故小美对小帅赠与第三人的财物具有完全的共有权益。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造成另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的,不属于善意取得,故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法律解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明文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但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秩序,必须予以谴责

    实务中,作为被告的第三者也会以事先不知道夫妻关系存续自己接受赠与是“善意取得”财产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返还财产。但无论是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现今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都有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善意或不知情”、“受让时支付了合理价款”、“已经登记或交付”三个条件

    婚内赠与他人物品,受益人往往都是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更何况在本案中,受赠人取得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小美可以以小帅、小红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由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小红返还赠与物。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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