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伤民事起诉状

2017/09/02 22:23:21 查看21299816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赖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云南 公司楚雄网点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住 号,联系电话: 。

  被告夏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汽修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 ,住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住院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 公司员工,被告系汽修经营者, 公司常年为被告运送汽车配件并代汽车配件供应商向被告收取汽车配件款。

  年 月 日,原告代表 公司到被告处( 汽修)处收取汽车配件款与物流费,被告以配件款计算有误为由将原告带去收款的单据扔在地上,原告见状遂弯下腰去捡被被告扔在地上的单据的时候,被告将原告打伤。同日原告到 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大腿上段外侧皮下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 年 月 日,治疗好转出院。原告共住院 天,支出医疗费 元。

  年 月 日,楚雄市 组织原被告就此事进行调解,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捡被被告扔在地上的单据过程中将原告打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但是经 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计算清单

  1、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月÷ 天× 天= 元;

  3、护理费: 元/年÷ 天× 天= 元;

  4、住院补助费: 元/天× 天= 元;

  5、营养费 元/天× 天= 元;

  6、交通费 元;

  以上合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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