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方面)

2021/02/22 10:40:39 查看351次 来源:万红彬律师

致: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自: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 )对股权收购事宜进行调查并就其股权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5、其他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转让方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决议

3、转让方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意见

4、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5、标的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企业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公司关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8、关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的函

9、关于企业转让国有股权转让的申请及批复;

10、《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登记证》

11、《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案》

1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合同(草案)》

13、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的介绍、声明。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律师仅对所依据的材料及事实的形式内容作法律审查并发表意见。有关资料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应由提供者负责,律师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本次调查中,律师仅对现有材料进行调阅,故存在有些资料无法核实的情形;

三、鉴于上述的审阅材料的范围范围,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我们假定:

    1、本次管权收购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提交给律师查阅的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律师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律师审查的政府机构审批的法律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同时,律师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假设是不合法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交易程序进行合法性评价。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处分事宜审批、备案之用途

 

第三部分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标的公司及出让方的主体资格

1、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X公司成立于2015113日,注册资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与平整;以自有资金对某市涉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资产管理;水库、湖泊、灌区、中小型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城乡水利景观、供水工程、污水处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及水利风景区的投资与管理;温泉辖区内的道路、排水、给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自有资金对健康养生、休闲度假、文化旅游、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投资;健康养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产业开发经营;温泉资源管理利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材销售。标的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经查询,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为:B持股51%,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持股49%。截止到2018年  月  日,标的公司实缴出资13061万元。其中,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实缴出资6400万元;B实缴出资6661万元。

2.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312日,注册资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与平整;以自有资金对某市涉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资产管理;水库、湖泊、灌区、中小型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城乡水利景观、供水工程、污水处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及水利风景区的投资与管理;温泉辖区内的道路、排水、给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自有资金对健康养生、休闲度假、文化旅游、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投资;健康养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产业开发经营;温泉资源管理利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材销售转让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依据法律和章程作出股权转让决议的能力,且目前不存在影响其进行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限制和法律障碍,故X公司、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及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转让标的的国合法性 

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持有国有资产(财政)局(厅)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登记证》,该证核发日期为       日,核定的国有资产为  万元。

通过查询转让方持有的X公司的股权在某市工商局进行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权转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的国有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且该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三、本次股权转让转让的授权或批准

本所律师查证:

1、2018年  月  日,转让方委托会计事务所(特殊合伙)郑州分所、河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2、河评估公司于2018年  月  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豫华建评报字(2018)第06-02号),对标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为: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987.29万元,评估价值为16987.29万元,评估无增减值。转让方于2018年  月  日,完成了评估报告备案事宜。

2、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转让方的股东会于20184  召开了第  股东会    次会议,会议应到会董事1人,实到董事1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方案》。  

3、标的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已于2018年4月  日 召开,会议应到股东2人,实到股东2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了:1、同意并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程序申请将汝州温泉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19%股权以2301万元的底价,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2、确认了B对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按照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

4、转让方于2018年  月  日就股权转让事宜提请某市国资委批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案》。

5、某市国资委于2018年  月  日批准了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方案》

经审查标的公司、转让方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转让方的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标的公司、转让方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查转让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在内部审批程序通过的前提下,转让方已经按照《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29条的规定,通过了《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方案》。转让方、标的公司均已履行了其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且内容合法有效。

经审查转让方的《关于转让X公司部分股权的函》、及《某市国资委关于   批复函》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转让方已经按照《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处分国有股权转让,且某市国资委于2018年  月  日批准了该《股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拟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获得国资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是合法有效的。

四、《股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查证:

2018年    日转让方董事会会议决定确认了以下转让方案(主要内容):

1

转让标的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股权为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19%的股权,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载明的内容,转让标的涉及的账目值为:       万元。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不涉及,转让方未向标的公司派驻员工,标的公司与其在职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作标的公司的人事调动)

4

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无(董事长、总经理问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标的公司继续存续、法人主体地位不变,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继续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5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收益上交(上交国资委或财政部门)

6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交易方式,受让人主体资格,转让底价(采取招标的,还应提前释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查股权转让方案》、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转让方有关负责人对于《股权转让方案》的介绍和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仍为标的公司股东,且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已经声明:转让方未向我单位派驻员工,公司和在职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转让方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方不涉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合法的;《股权转让方案》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方案》对本次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情况的论证客观、具体、全面。《转让方案》中对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符合我国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方案》中拟定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符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也未发现存在重大遗漏,不会引起重大误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证,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补充以下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转让方尚未完全出资到位。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约定:受让方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2、出让方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过渡期内,应注意承担善意管理公司的义务以保证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并对此期间发生与拟转让股权有关的问题承担责任,建议出让方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监管职责,保证公司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认真履行已生效合同且不作变更、修改或解除,不对标的公司的拟转让股权进行任何处置,以免在产权转让后发生纠纷。

3、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相关交易事项后,双方应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相关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双方还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同时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及时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出资证明书更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此次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X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方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及转让标的公司X公司均具有合法资格,转让标的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转让行为已得到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批复,《转让方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某国有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其他必要资料一并向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单位报送备案

 

 

 

 

 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师:万红彬

2018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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