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1/02/22 23:16:06 查看1269次 来源:单治律师

申请人:单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逮捕,现羁押在XX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口头通知家属,未签逮捕通知书),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并且其已被逮捕近两个月羁押期限将届满;而且其最终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甚至判决无罪继续羁押会使其羁押期限长于刑期损害其合法权益。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特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以下情节,对赵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认定赵某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要证明赵某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经赵某陈述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仅有一次与警察可能存在身体上的接触,也就是在警察要求赵某出示身份证,而赵某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时,应先出示执法证件”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赵某按住并强行拖拽上车的这一过程中。首先警察在要求赵某出示身份证时,并未出示执法证件,其执法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其次警察不但没有履行正常出示证件的义务,反而由34名警察将赵某按住,执法过程有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在警察强行将赵某按住之后,农民工从大厅出来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的过程,赵某一直在旁边打电话,没有与警察有任何言语和肢体的接触,在其他四名嫌疑人被带上车后,赵某也主动上车配合执法。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并不存在暴力威胁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其行为被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可能存在事实不清部分。

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警察在到达现场之后应当依法了解情况,文明执法依法处理相关矛盾。而在本案中,警察到达现场在没有出示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赵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就使用强制手段将赵某带上车,显然存在执法不当的情况,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如赵某的供述与辩解与受害人、证人的证言、同案的供述和辩解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在不能全面收集客观证据的前提下,犯罪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得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希望贵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依法更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二、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但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并且羁押期限将届满,建议办案机关对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产生最根本原因系犯罪嫌疑人赵某等农民工索要承包项目的工程款,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农民工要钱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立法已经在加大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并不能根治这个顽疾。

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起初参与索款的行为是自助行为,为的是积极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并非主观破坏社会秩序。并且警方在执法中存在一定不当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而且根据赵某的亲友陈述,赵某此前并未受到过行政拘留及刑事处罚且自身性格胆小怕事,很难会做出暴力反抗公权力执法的行为。

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但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行较小,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并且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近两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羁押期限将届满,申请贵局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三、假如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定罪,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结合其情节,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且继续羁押将超过其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的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案情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又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加之其前述诸多情节,即便最终赵某被定罪,其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并且犯罪嫌疑人自拘留之日起已被羁押三个月有余。

结合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法律规定。并且继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将超过其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局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四、犯罪嫌疑人赵某长年在本地务工且有固定住所,对予以释放不会对案件进展产生阻碍。

赵某本人在本地务工已有17年,其妻子也在本地工作10余年,并且多位家人均在本地有长期工作。赵某在某有固定住所且与家人长年居住在此,如对其予以释放不会对案件进展造成影响。

 

五、犯罪嫌疑人赵某子女在本地上学,赵某处于长期被羁押的

状态会影响孩子们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以及一个家庭的和睦。

 犯罪嫌疑人赵某与妻子育有两子,且年龄尚幼。早年因为对于工作需求,赵某一家从外地搬来,因为文化差异和观念上的不同孩子们要融入这边的生活交到朋友本身就不甚简单,现在又可能因为被长期羁押父亲而被身边的小朋友和家属另眼相看。两个孩子对于父亲赵某被刑事拘留一事虽然懵懂,但是幼年正是处于性格和价值观念养成的时期,很多时候对事情的判断都是依赖于周围人的态度。继续对本案嫌疑人赵某羁押可能会导致孩子产生自卑感,继而对父亲产生厌恶,影响一个家庭的美满。而且本案嫌疑人赵某存在无罪的可能,家庭和睦遭到破坏对其产生的损害无异于最重大、最难以弥补。

 

综上所述,第一、本案在犯罪事实方面还存在诸多疑点,不符合逮捕条件;第二、从案件的起因来看,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危害社会安全的主观故意,因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第三、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近两个月,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第四、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情节继续羁押可能超过其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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