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2017/09/07 20:01:56 查看116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时至今年,已经九个年头了,该法比较大的一个亮点之一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开始,是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

  那么,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呢?下面笔者以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于某于2016年8月5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制衣公司工作,担任尾部主管,公司并没有与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于某买社保保险。

  2016年6月29日,于某在笔者的建议下,以制衣公司没有买社保为由提出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6月份的工资也不领了,就这样地离开了公司了。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代理于某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不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682元,经济补偿金5729元,6月份工资4300元。

  2017年8月10日,仲裁庭裁决结果出来:全额支持了笔者的请求!其中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为52682元。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是2016年8月5日入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2016年9月5日至离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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