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小记

2017/09/14 12:32:51 查看221次 来源:王莉萍律师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明确指出了侵权损害结果若是第三人原因,那么此处的第三人原因可成为侵权人(相对人)的免责事由。举例言之,侵权人将被害人撞伤后,医院因为疏于对被害人进行治疗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仅承担撞伤被害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大原则构成。分别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质上,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需要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两种原则在适用范围和要求的证明方式上存在不同外,两项归责原则具有相同的实体标准。说明过错推定原则应该是放置于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


第三人侵权在这两种过错原则下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首先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下的侵权行为,不管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还是部分原因,都可以作为侵权人(相关人)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比如《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是第三人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只要能证明其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可。


但第三人原因在无过错责任中是否能作为免责事由,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例如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条规定中,即使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航空器的经营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原因不能作为侵权人(相关人)的免责事由。


在第三人原因发生侵权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中,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承担方式。分别为第三人与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人(相关人)承担第三人的补充责任。


第一种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几条规定中,第三人与侵权人(相关人)承担的都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且任何一个人的完全赔偿都会消灭受害人的债权。但是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不同的是,污染者,动物的饲养人、管理者,雇主,被帮工人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第二种为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学校、幼儿园、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司法实践中若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首先要明确该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而确认侵权人(相关人)的免责情况以及后果承担的情形。


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王莉萍


2015年6月7日星期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