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是否真的是泼出去的水呢

2017/09/19 21:51:10 查看553次 来源:陈磊律师



引言:
中国历史悠久,有很多朗朗上口的语言一直流传至今,甚至很多都还被奉若至理名言,其中就包括形容生养女儿的,比如“女大不中留”、“女生外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就拿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话来说,现如今还有很多人将这句话理解为只要女儿嫁出去就和家里脱离关系了,也不需要再去管父母了,并以此要求大额的彩礼,但其本意是在过去有这样的习俗,当姑娘出嫁的那一天,男方迎亲的队伍敲敲打打地来到女方家迎娶新娘,女方的母亲给自己即将出门的女儿沐浴更衣,等到女儿上了男方的轿子,然后要用一盆水洒到轿子后面,表示自己的女儿是清白之身,如果男方认为有什么不认可的话,现在反悔还来得及,其原本叫“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法条:
《民法总则》民法典开篇之作: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解析:
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区别对待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等情形)。
首先从继承法来看,子女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有权请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其次从《民法总则》和《婚姻法》来看,明确规定了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受任何影响。
综上所诉,现代很多人理解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现代的法律框架下,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现代法律主张男女平等、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同时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结语:
其实很多流传下来的类似句子,其原本的意思并不是现在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多人片面歪曲理解下成为了现在这样,并且被很多人奉若经典,这是很可悲的,彩礼原来也并非如此,在现代社会其本意也完全改变,嫁女儿不是为了圈钱,这样的态势真的应该好好的去纠正,让婚姻回归正规。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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