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21 09:31:07 查看636次 来源:傅方韦律师



  关于XXX不符合逮捕条件

  意见书

  XXX第一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妻子XXX的委托,作为XXX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及委托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陈述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首先,所有关于涉及土地交易的资料,都是由其弟弟XXX提供并实际控制,XXX接触相关材料都需要经XXX同意,由XXX秘书转交,用完之后立马又由秘书收回。其次,XXX寻找买家是因为XXX人不在国内,出于亲戚间的互相帮助、提供便利,无偿帮工,其完全不知道的其中有材料涉嫌造假。最后,XXX与他人并未达成任何交易,且仅向一个有购买意向的买家出示过上述材料,亦未将相关材料交付给其他任何人,其对国家机关的形象、社会管理秩序没有造成实质危害,亦未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失。

  二、XXX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首先,XXX从未有过任何前科劣迹,其为XXX户籍,有稳定家庭和固定居所,社会关系亦很稳定,取保之后不会产生社会危害。

  其次,XXX对于所涉犯罪完全不知情,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且事实上未达成任何交易,亦未对任何人造成损失。

  最后,XXX患有较严重的痛风症,在看守所期间亦多次在医务室进行治疗,病痛发作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且XXX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被拘留将严重影响到其家庭的生活及女儿学业的完成。

  三、XXX的家属愿意提供相应担保,XXX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X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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