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然过户依旧无效

2017/09/27 10:19:27 查看247次 来源:刘志永律师



  已经收取了房款,交付了房屋,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卖房人还能要回房子吗?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判决书,为一场持续了五年的诉讼画上了句号。历经五年,七份裁决,已经八十五岁的张荣老人终于能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了。

  张荣老人是金州区三十里铺某村的农民,在村里有一处房产,登记在老人自己名下。2007年12月,张荣的孙子王恒向金州某信用社贷款,在该房屋院内开设了大众浴池,并把房屋的用途改为了“浴池”。2009年末,由于王恒不能还清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孙某建议王恒把房子卖掉。经王恒与孙某协商,案涉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的姐姐孙玲。张荣在孙子的请求下在买卖契约上按下了手印,并向买房人交付了房屋。

  2010年初,买房人孙玲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金州区法院经缺席审理, 判决支持孙玲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法院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孙玲名下。2011年6月28日,案涉房屋正式登记到孙玲名下。

  2012年6月20日,张荣申请再审,要求撤销金州区法院的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2012年11月4日,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2013年9月,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监字第71号判决,驳回孙玲的诉讼请求。孙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2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审民再终字第35号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如果说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监字第71号判决让张荣看到了胜诉的希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审民再终字第35号裁定则让她又感到希望的渺茫。为了争取最后的胜诉,她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志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刘志永律师抓住房屋的性质这一关键点,即张桂荣的身份是农民,案涉房屋是坐落于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宋玲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孙玲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案涉房屋的用途已经改为“浴池”,其性质不再是居住用房,而是商业用房,法律并不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商业用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应遵守“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本案中房屋土地的性质没有变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的性质也不会因房屋的用途改变而改变,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014年11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孙玲的诉讼请求。宋孙再次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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