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个人破产法正式实施

2021/03/03 13:50:30 查看126次 来源:张国律师

20208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3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虽然此前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目前暂时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条例》的第14103130167条值得关注。

一、根据《条例》第14条,申请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条例》第14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以下4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债务人不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即不符合“在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2.债务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因此,从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救济措施:

1.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二、根据《条例》第103条,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条例》第103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法院裁定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因此,从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手段”;

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3.法院撤销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

三、根据《条例》第130条,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

《条例》第130条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因此,从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

2.债务人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3.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四、根据《条例》第167条,申请法院对违规债务人予以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第16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有七类违规行为的,由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债权人角度,只要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在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条例》第167条规定的七类违规行为,即:

1)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2)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3)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4)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5)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7)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2.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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