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十一修正案解读2】——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修改,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2021/03/03 18:56:45 查看596次 来源:刘丹青律师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本文将分章节对刑法修正案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进行解读并分析,如有不对之处,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新增条文】

原有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律师解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不作为形式。

原仅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作为形式,现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这一不作为形式。新的刑法修正案回应了现实生产作业中出现的不作为现象,两个行为都具有现实的违法行为,从而才会导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二、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预备行为也列为犯罪。

2020年3月10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立是从生产作业的每一个细节入手,因矿山作业一旦问题,其导致的危害后果一般较为严重。所以,刑法修正案希望防患于未然,将日常的细小行为,例如监控、许可证等问题,日常管理中也要重视起来,如有违反,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仅有风险的,也直接构成犯罪。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其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如有违反,都构成本罪。


四、量刑较轻,仅规定为一年以下。因此,如造成危害后果的,按重罪即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等罪予以处罚。


五、关联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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