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可以办理退房的十种情况

2017/09/30 01:27:28 查看6515次



  期房可以办理退房的十种情况:

  (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预付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认购书内容不同

  签署认购书,交付定金之后,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后者与前者内容发生冲突,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三)所购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开发商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四)开发商先卖后抵、先抵后卖、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房屋先卖后抵、先抵后卖、一房二卖的,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五)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六)非因购房者原因,按揭未获批准

  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房屋面积误差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和利息。

  (八)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九)迟延交付房屋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开发商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逾期交房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十)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开发商原因,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以下办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但此种情况,开发商一般通过约定长期办证时间对此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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