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悬赏广​告后又撕掉,可以不给付酬金吗?

2021/03/04 17:20:17 查看199次 来源:刘堂律师

众所周知,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不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进入公司有着严格的限制,若是因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取得股权进入公司,不就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了吗?那么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股权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股权归配偶所有

1.其他股东同意转让

配偶可以获得股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例如,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2018)冀0302民初7327号]判决书中认为:

故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淼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某淼所享有的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归原告所有,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因另一股东王某强对此没有异议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原告享有被告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50%的股权。

2.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3)鼓商初字第269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游某新与郑某就郑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游某新、某公司及郑某均通过合法途径向某公司的其他股东送达了股权分割征询意见书等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股东既未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也未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郑某转让股权,游某新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在对“是否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等问题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供诸如股东会议决议、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等材料进行证明。

二、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16民终1118号]判决书中认为:

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没有按照上诉程序执行,直接请求法院分割股权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例如,武胜县人民法院在[(2017)川1622民初2193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厦门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直接处理被告杨某持有的5%的公司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杨某持有的厦门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股权归原告欧某1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亦在股权的流转、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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