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2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03/05 05:21:07 查看141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2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2于2015年9月入职XX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保密协议。后被告人施2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于2017年10月私自设立师严公司,从事与XX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并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原XX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与原XX公司的客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XX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开展业务。经审计,师严公司使用被告人施2所掌握的XX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进行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余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施2在XX公司负责“XX银行中层研修班”项目期间,向公司申请25万元备用金用于皇冠假日和柏阳君亭酒店房费担保押金,并由公司通过其他员工账户转入施2的上海银行账户。后该两家酒店退还了全部押金,施2向XX公司退还了其中12万元备用金后,将剩余13万元备用金占为己有,2018年9月,XX公司要求其退还13万元备用金时,其拒不退还。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施2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2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施2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2违反约定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2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施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2要求其家属帮助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自愿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施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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