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分析目前治理单位受贿罪的困局

2017/10/10 09:51:26 查看495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一)单位贿赂犯罪,在刑事处罚上阻力重重。

  刑事律师认为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不论是纪律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办理的个人受贿案件、行贿案件的数量,要比单位受贿案件、行贿案件多得多。查办的单位贿赂腐败特别是单位贿赂犯罪案件不多,主要是因为一些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在潜意识里把这种现象当成了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来对待,或者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对涉案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了事,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或犯罪来对待。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往往将受贿款用于单位发展,或者为单位职工发奖金、福利,所得财物没有直接或全部装进个人腰包,而是披上了“为公”的外衣,所以迷惑性很大。

  (二)查办案件调查取证难。

  在单位贿赂犯罪中,大部分都有专业人员充当其智囊团,作案前或作案中往往都有相关防范的准备和对策,作案的手段普遍存在隐蔽性,违法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断变换。在调查中,有的证人不愿作证,有的证人不敢作证,有的证人因为客观原因取不到证,有的是我们的办案手段受到政策规定的限制。调查取证难,增加了办案取证环节,扩大了案情的知情面,从而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查办案件阻力大,处理难。

  办案的困难和阻力来自多方面,既有有形的困难阻力和无形的困难阻力,也有上级领导的阻力和群众的阻力,还有政策规定不规范的困难和阻力。不少单位贿赂腐败或单位贿赂犯罪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业绩突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容易赢得组织和个别领导的过分信任和支持,也更容易掩盖他们腐败的另一面。同时,单位贿赂犯罪的主体往往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情形,有牵一发动全身之虑。检察机关在查办这类犯罪案件时,一有动作,就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阻力,甚至有来自领导的说情和压力。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但在调查处理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由于涉及到自身利益就会顾虑重重,不愿作证,不敢作证,不愿支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四)单位贿赂犯罪法定刑偏轻。

  在目前《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中,大多数单位犯罪采取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与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刑罚,同时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双罚制。虽然在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看似处以相同的法定刑,但通过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从宽处理,例如提高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像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这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定刑就相差悬殊。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相比,单位受贿罪法定刑明显比受贿罪轻。并且,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就可能会在带来这样的负面效应:收取的贿赂,如果是用在单位的公务上,就可以减轻受贿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危害程度来看,无论贿赂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的侵害没有区别,反而可能会成为受贿犯罪行为的避风港。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受贿罪律师认为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应当要等同才能罪行相适应、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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