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2 21:05:17 查看15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如何收取?

  劳动争议类的案件,在2008年5月1日前,在劳动仲裁阶段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一般是300至500元不等,这个价格是由仲裁庭来确定的,是不受物价局管的。

  当时,这个收费,对于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何况,官司能不能打赢还是一个未知数。

  立法者在看到这个问题后,觉得收费是对劳动者维护权益不利的,遂于2008年5月1日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的制度,所需要经费由财政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到法院阶段又是如何收费的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现在,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是实行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免交,或者是减半收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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